老師該注意的事項:粉重要!!!!從事老師者必看!以保自身權益
前言:略過因為是廢話
Q:是否有教師懲戒權?
A:沒有!因為我國刑法中並不承認有教師懲戒權!教育部曾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(86)參字第八六0八二一六二號令訂定發布 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”,然該辦法中第三章第16條第一項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,採取左列措施:
一、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
二、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。
三、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。
四、調整座位。
五、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。
六、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七、扣減學生操行成績。
八、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。
九、其他適當措施。(這其他適當措施就很抽象定了等於沒定)。
第二項前項措施於必要時,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,得請訓導處、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。同法第17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:
一、警告。
二、小過。
三、大過。
四、假日輔導。
五、心理輔導。
六、留校察看。
七、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。
八、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。
九、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。(若有辱罵或是攻擊老師同儕之行為者)
十、其他適當措施。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,必要時得為退學之處分。
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。
過往曾耳聞學生家長與老師簽立切結書,內容約為若學生有逾矩或考試成績不佳等問題,老師可以體罰學生!
Q:該切結書是否有效?
A:無效!按民法1085條父母懲戒權這係針對法定代理人法律上賦予的特有權力,不會因為簽立切結書而把該權力轉讓給老師,簡言之,若非法定代理人即使簽定該切結書,該切結書無效,因違反民法71條強行規定!而且家長有時候翻臉跟翻書一樣心情好當沒事,心情不好就告老師,傷害罪然後再來獅子大開口,找人本有的沒的鬼單位。
再者,教育部訂定之辦法,其實漏洞也很多,承前第16條第一項第九款其他適當措施?這什麼鬼???根本是陷老師於不義(可能要上網查詢有無相關函釋),但問題來了!函釋頂多是行政規則或是行政命令,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(法律優位原則)法律不得牴觸憲法,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....也就是說該辦法或是函釋係針對內部(老師們)!而非外部(學生)
綜上所述,千萬不要被切結書騙了!也別打學生因為絕對會有刑事責任(刑法277傷害罪),至於罰站或是伏地挺身,也盡可能避免因為可能會涉犯到刑法304條強制罪,以上惟因時間匆匆及篇幅之故,故不再贅述,望請斯學方家,有以教之,為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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